2018年8月20日
印度的員工招聘
印度人口超過13億,是僅次於中國的世界第二人口大國。不過,印度年輕人的比例較高,可以提供大量勞動力,對該國推行「印度製造」計劃特別有利。預測到2025年,印度人口的年齡中位數將保持在30歲以下,屆時該國將超過中國,成為全球人口最多的國家。相比之下,到2025年,中國的年齡中位數估計超過40歲。兩國18至35歲人口數量的差距將越來越大,對印度有利。
印度中央政府勞工和就業部負責保障和維護廣大工人的利益,特別是社會上的貧苦和弱勢群體。該部門也致力推廣健康工作環境,以提高產量和生產力,並發展及協調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根據《印度憲法》,聯邦與各邦政府在勞工事宜方面均擁有立法權限,因此除了中央政府外,印度各邦政府也會制訂有關勞工市場和福利的法例。
在印度,僱傭法例適用於印度籍僱員和在該國工作的外籍僱員。即是說,這些法例適用於印度公司和機構的僱員,不論國籍或工作地點,也不論僱傭合約中的選用法例,只有公積金法例規定的個別受限情況除外。
以下是印度的主要勞工和勞資關係法例。香港公司若有意在印度設立機構及僱用員工,便應根據擬從事的行業和業務範圍,掌握這方面的實際知識。
印度法例 | 目的 |
《1948年工廠法》 | 保障工廠或製造單位工人的健康、安全、福利、工作時間和休假。 |
《1948年商店和設施法》 | 規管商店以及酒店和餐廳等其他設施員工的工資支付、工作環境、工作時間、加班和假期(由各邦政府頒布)。 |
《1970年合同工(管理和廢除)法》 | 規管主要僱主聘用外判商和外判商工人。 |
《1946年工業就業常設法令》 | 訂明服務條件,並規定僱用100名或以上員工的企業須領有證書。 |
《1996年建築和其他建造工人(就業和服務條件)法》 | 規管建築及建造活動工人的就業條件,包括安全、健康和福利。 |
《1947年工業糾紛法》 | 訂定有關調查及解決勞資糾紛的條文,以及罷工、裁員和不公平勞工行為的條件。 |
《1926年工會法》 | 規管工會註冊,並界定與註冊工會有關的法例。 |
《1936年工資支付法》 | 規管個別類別僱員的工資支付事宜,內容涵蓋工資期、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支付責任等範疇。 |
《1948年最低工資法》 | 參考各行業的支付能力、性質和工作地點,訂明向技術和非技術工人支付最低工資的要求。 |
《1976年同等薪酬法》 | 規定向男女員工支付同等薪酬,防止婦女在就業方面遭受性別歧視。 |
《1948年邦僱員保險法》 | 為僱主與僱員訂立供款計劃,並為僱員提供疾病、懷孕和工傷福利。 |
《1952年僱員公積金和雜項規定法》 | 制訂由僱主與僱員等額供款的僱員公積金計劃,適用僱員須於僱用員工數目達20名或以上的工廠和其他機構任職。 |
精簡勞工法例規定
印度勞工法例向來以複雜著稱。當地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頒布的勞工法例眾多,許多更是晦澀難解,導致遵守方面相當困難。事實上,印度中央政府本身便已制訂了40多項與勞工有關的法例,涉及最低工資、意外和社會保障福利、職業安全與健康、就業條件、紀律處分、建立工會、勞資關係等範疇。印度政府已展開整合法例的工作,以減少或消除對產業發展構成的障礙,尤其是在強調改革的莫迪政府上台之後。
2017年2月,勞工和就業部發出《2017年保存各項勞工法例登記冊便利合規規則》,以便遵守各項勞工法例及保存聯合登記冊。當局已合理化和簡化以下4類法規的合規要求:(i)工資;(ii)勞資關係; (iii)社會保障和福利;以及(iv)安全和工作環境,涉及以下勞工法例:
- 《1996年建築和其他建造業工人(就業和服務條件管理)法》;
- 《1970年合同勞工(管理和廢除)法》;
- 《1976年同等薪酬法》;
- 《1979年邦際遷移工人(就業和服務條件管理)法》;
- 《1952年礦業法》;
- 《1948年最低工資法》;
- 《1936年工資支付法》;
- 《1976年促銷僱員(服務條件)法》;以及
- 《1955年新聞工作者和其他報刊僱員(服務條件)和雜項規定法》。
在作出這些改變及修訂後,僱主根據上述勞工法例須保存的電子及實體登記冊都大為減少,其中數據段的數目從之前的900多個減少到約140個。值得注意的是,合規登記冊的數目從之前的50多個減至以下5個:
- 僱主登記冊(表格A)
- 工資登記冊(表格B)
- 貸款和收益登記表(表格C)
- 出席登記冊(表格D)
- 根據《1952年礦業法》、《1976年促銷僱員(服務條件)法》和《1955年新聞工作者和其他報刊僱員(服務條件)和雜項規定法》規定的休息/休假/休假工資登記冊 (表格E)
此外,勞工和就業部已推出統一的門戶網站Shram Suvidha,為僱主、員工和執法機構之間建立單一聯繫點,提高日常互動的透明度。門戶網站包含以下功能:
為進一步簡化僱傭法例,中央政府計劃推行新的勞工識別碼,取代由邦僱員保險公司、僱員公積金組織、首席勞工專員(中央)和礦山安全總局發出的僱員代碼。
在印度聘用外籍工人
除僱用本地員工外,印度也允許公司聘請外籍員工。當局有指引訂明簽發商務或工作簽證的條件,並會索取申請人財務狀況,以及在相關業務領域的專業知識等資料。簽證申請人應年滿18歲,身體健康,並擬擔任不適合印度員工的職位。此外,其工作範圍不應是可由印度員工負責的日常或文書工作,且年薪應超過25,000美元。
一般而言,有意在印度工作和居住的外國人必須通過外國人地區登記處的門戶網站或親臨辦事處登記簽證、申請新簽證或延長現有簽證。簽證如超過180天,便須辦理簽證登記。
與申請簽證一樣,簽證持有人和僱主都必須提供證明文件,以辦理登記簽證手續。外國人地區登記處若接納申請,便會發出印度居留許可。申請時,僱主須提供以下文件:
- 請求書兩份,要求當局批准申請人的簽證登記;
- 保證書兩份,表明會為申請人在印度的活動負責,並承諾若發現申請人有任何不當行為,便會把其遣送回國,費用由公司承擔;
- 確認書兩份,表明簽證持有人的印度住址屬真確無誤;
- 僱傭合約副本兩份,內容須包括其月薪、職位、聘用期等;以及
- 公司註冊證書(見第二節關於在印度註冊或成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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