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
查詢:企業辦理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政策如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企業首次申請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資料:
- 《稅務資格備案表》;
- 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副本,註明與正本一致,並逐頁加蓋公章。如安置精神殘疾人,提供精神殘疾人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另附上資料證明其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願,由法定監護人簽字或蓋章;
- 殘疾人的身份證明副本,註明與正本一致,並逐頁加蓋公章。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備案後,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資料和所安置殘疾人的身份證明資料錄入稅務機關徵管系統。
企業申請退還增值稅時,還須報送以下資料:
- 《退(抵)稅申請審批表》;
- 《安置殘疾人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聲明》;
- 當期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影本,由納稅人加蓋公章確認的註明繳納人員、繳納金額、繳納期間的明細表;
- 當期按月為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清單,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納稅人加蓋公章。